人權
我們致力於應用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進而在我們自己的營運和供應鏈中尊重人權。
尊重人權
我們希望我們的供應商以尊重他人基本人權的方式開展業務,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確認的那樣。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自己的工人和為他們的供應商工作的人。
供應商應設法確定與其活動和業務關係相關的潛在和實際不利人權影響。
他們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營運不會促成侵犯人權行為,並補正由其活動或業務關係直接造成或促成的任何不利影響。
對於他們自己的工人,我們希望供應商(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平等和消除歧視
供應商必須為所有員工提供平等機會和公平待遇。
這應該包括:
- 努力消除工作場所内任何形式的騷擾和欺凌,無論是性、言語、非言語還是生理特質;以及
- 尊重所有員工的尊嚴,促進多樣性和包容性,不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歧視。
歧視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允許種族、民族、膚色、性別、年齡、殘疾、性傾向、性别認同、性別重置、階級、宗教、政治、婚姻狀況、懷孕狀況、工會會員資格或任何其他受法律保護的特徵,影響我們在員工招募、培養、升遷或離職時的判斷。
保護健康和安全
供應商必須提供並維護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具體來說,這應該包括(但不限於):
- 採用程序來識別和解決職業健康和安全危害及相關風險,並實施安全工作措施;
- 進行適合工作場所或設施的火災風險評估,並實施消防安全計畫和適當的防火與緊急疏散系統及程序;
- 提供(如相關)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以防止職業傷害或疾病;
- 實施(如相關)適當的控制措施,以確保對健康或環境有害的物質(包括易燃材料)的安全處理、儲存、移轉和處置;
- 提供適當和定期的培訓和交流,以便工人了解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及程序;以及
- 如果提供住宿,則須確保其乾淨、安全並符合可接受居住條件的基本標準以及工人的需求。
尊重結社自由
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員工都能夠(受適用法律約束)行使其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這包括有權利受到經認可的工會或其他合法代表來代表他們。此類代表不應受到歧視,並且能夠在法律、法規、現行勞動關係和慣例以及核准的公司程序框架内在工作場所開展活動。
公平的薪資及福利
供應商必須提供公平的工資和福利。
至少必須遵守適用的本地法定最低工資和其他適用的法律或集體談判、協議。
禁止童工
確保營運過程中没有雇用童工。
具體而言,遵循國際勞工組織的以下指導方針:
- 任何被認為危險或可能損及兒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都不應由 18 歲以下(或在嚴格條件下為 16 歲)的任何人從事;以及
- 最低工作年齡不得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法定年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15 歲。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13 至 15 歲的兒童可以從事輕鬆的工作,前提是這不妨礙他們的教育或職業培訓,或者包含任何可能對其健康或發育有害的活動(例如,處理機械設備或農用化學品)。作為例外,我們還承認主管機關批准的培訓或工作經驗計劃。
禁止現代奴役
供應商必須確保營運中不存在現代奴役和勞動力剝削。
這包括奴役、勞役和強迫、強制、抵債、非自願、販運或非法移民勞工。
因此,供應商和代表他們工作的代理人/勞工經紀人不應要求工人:
- 支付招聘費、貸款或支付不合理的服務費或押金;或者
- 交出原始身份證件、護照或許可證。
國家法律或雇傭程序要求使用身份證件的,供應商必須嚴格依法使用。如果出於安全或保管的原因而保留或存儲身份證件,則必須在工人知情且提供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且該同意應是真實的;並且工人可以無限制地隨時檢索他們,不受任何約束。
衝突礦產
供應商必須確保負責任地採購衝突礦產。
衝突礦產包括鈷、金、鉭、錫和鎢(以及它們的來源礦石),它們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可能直接或間接地資助武裝團體或侵犯人權的行為或使其受益。
如果供應给本集團的產品或材料含有任何此類衝突礦產,我們希望供應商:
- 努力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
- 進行合理的原產國調查,包括要求其供應商進行類似的盡職調查;以及
- 向集團(如有要求)提供有關盡職調查和原產國調查的可用資訊。
工作時間
供應商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工時法律和其他適用法規或集體談判協議,包括考慮任何法律規定的最長工作時間要求。
與集團聯繫
- 您的常用集團公司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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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採購主管:
procurement@bat.com -
舉報管道:
www.bat.com/speakup